【导读】
2020年6月,陆某某被老乡骗到缅甸诈骗团伙,负责养微信号和在炒股群里当水军。2023年1月11日, 陆某某经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陆某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2.根据浙江省司法实践,对诈骗集团“水军”,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对陆某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最终,陆某某在拘留30天内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陆某某被老乡骗到缅甸诈骗团伙,负责养微信号和在炒股群里当水军。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月11日经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争议焦点】
对陆某某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辩护意见】
一、陆某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第一,陆某某犯罪地位较低。根据律师会见陆某某得知,陆某某是普通“水军”之一,负责在微信群内假装“普通股民”,按照规定脚本发言、发截图等鼓吹“讲师”炒股水平。陆某某不清楚平台资金去向,不参与分配客户亏损,处于诈骗犯罪链条的底端。
第二,陆某某所起作用较小。根据律师会见陆某某得知,陆某某等“水军”在“炒股”微信群中烘托气氛获取被害人信任,属于电信诈骗的准备工作,“水军”在微信群中既不负责介绍平台,也不涉及为被害人注册、开户、入金,更不涉及操纵平台涨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参与程度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第三,陆某某个人没有造成被害人入金亏损,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陆某某个人获利较少。陆某某仅有工资收入,无诈骗提成,年前组长给其5000元人民币,其个人向代理支借2000元左右,其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二、辩护人根据浙江省司法实践提出,对诈骗集团“水军”,情节轻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婺检刑不诉〔2021〕20317号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受雇佣成为诈骗集团的业务员,共同参与诈骗,领取固定工资9000元,现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普通业务员以“普通股民”等身份在微信群以及直播间内充当“水军”,按照规定脚本发言、发截图等鼓吹“讲师”炒股水平。被不起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提供帮助,参与期间诈骗集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三、对陆某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第一,陆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第二,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陆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组织架构、诈骗模式、主观认知和个人获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有碍侦查的社会危险。第三,陆某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陆某某在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