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被控诈骗50余万元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低金额争取自首后,判七年
2022-08-08
叶斌律师

【导读】

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社交软件发布虚假招嫖信息,以提前支付嫖资、交保证金等方式实施诈骗。邱某某系侦查机关主动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邱某某被指控涉及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1.6万余元,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邱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争取减轻处罚。律师认为:1.认定邱某某诈骗51.6万元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2.邱某某依法可认定为自首。最终,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变更为数额巨大,建议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社交软件发布虚假招嫖信息,以提前支付嫖资、交保证金等方式实施诈骗。2020年11月6日,邱某某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邱某某被指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邱某某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希望减轻处罚。律师阅卷后认为,起诉意见书诈骗数额认定有误,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多次沟通承办检察官,最终为邱某某降低刑期,十年以上减至十年以下。

【案件焦点】

邱某某诈骗数额认定

邱某某自首认定

【律师意见】

一、邱某某诈骗金额小于50万元,尚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

(一)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邱某某的金额共计46万余元中,与邱某某有关联性的实收转账金额为33余元元

1.需扣除无付款时间的转账金额

无付款时间的转账,前后均有相同或相近金额的转账,疑似错误交易或者取消后再支付的交易,不能排除重复计算的合理怀疑。

2.需扣除7月份转账给同案犯邱某1的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

辩护人阅卷后发现,同案犯邱某1讯问笔录提出,我开始自己做的,我做了一个月,实际做的时间十天左右,整个7月份我自己做的,后期我和邱某某一起吃饭的时候聊到一起干,然后后面就一起干了。主观上,7月份邱某1和邱某某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两人没有共同实施招嫖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邱某某也没有给邱某某的招嫖诈骗行为提供任何帮助。邱某1独自诱骗收款,通过邱某1的支付宝账户收款返点。因此,7月份邱某1单干的诈骗所得,不属于共同诈骗数额,应当从邱某某的招嫖诈骗数额中扣除。

3.需扣除交易状态为关闭的转账金额

交易状态为关闭,不能排除并未转账成功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邱某某实收支付宝转账共计33万余元。

(二)邱某某多渠道收到廖志辉转账共计41万余元

(三)邱某某诈骗金额为48.6万余元,尚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

二、邱某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邱某某从十年以上减轻处罚到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