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重伤二级,认定自首后,获判缓刑
2022-12-19
叶斌律师

【导读】

2022年初,徐某在烧烤店内因酒后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持店内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同年2月14日成功取保候审。辩护人认为,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后,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建议法院对徐某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2022 年 1 月 1 日凌晨,徐某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烧烤店内醉酒,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持店内啤酒瓶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颅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案发后,辩护律师引导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完成赔偿工作后,也引导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争议焦点】

徐某是否构成自首?

徐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意见】

 徐某与被害人因酒后发生口角,并非预谋故意伤害,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中,徐某并非预谋犯罪,而系临时起意、醉酒后的激情犯罪案发当晚,徐某与被害人均有醉酒,后双方发生口角,徐某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持酒瓶伤人,客观上也无连续殴打行为,主观伤害意图较低。

二、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徐某酒后犯罪,清醒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得知被害人一方报警后,并无任何逃跑行为留在现场等待。被害人对其并无约束措施,徐某存在逃跑的条件,但其并未有任何逃跑迹象,而是自愿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自愿到案的主动性很明确。派出所传唤时,徐某也不抗拒抓捕。因此,徐某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三、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徐某能够多次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人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同意司法机关对徐某从宽处罚。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一直引导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为其赔偿工作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导,完成赔偿工作后,也引导其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前述赔偿谅解工作完成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对案件起因,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徐某的社会表现和前科情况、赔偿谅解等影响量刑事实的进行全面梳理,并与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在法院阶段,为强化徐某可以适用缓刑,除了重申上述有利量刑事实外,辩护律师还结合前期了解的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为徐某的家庭带来的负担方面,为徐某进行了“情理”上的辩护,最后成功争取到了缓刑。

四、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本案中,徐某并非预谋犯罪,而系临时起意、醉酒后的激情犯罪,加之其此前并无犯罪前科,该案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目前徐某已积极认罪悔罪,其不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也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也无社会危险性。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徐某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