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药房空刷医保药品,提供个人医疗保障卡,骗钱国家医保基金1.9万元,检察院不起诉
2022-12-19
叶斌律师

【导读】

2017年至2019年期间,杭州某大药房负责人和医师空刷医保药品,以提供免费药品、刷卡费等好处向吴某借用医疗保障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9万元。律师认为,吴某系从犯,构成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2022101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9年期间,杭州某大药房负责人和医师空刷医保药品,以提供免费药品、刷卡费等好处向吴某借用医疗保障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9万元。2022217日,吴某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吴某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吴某是否构成自首?

吴某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

【辩护意见】

一、 吴某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电话通知到案不属于强制措施,电话通知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吴某经电话通知后,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此外,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二、 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

吴某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故辩护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

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为吴某争取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