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绑架、敲诈勒索二审案,减刑三年
2020-08-03
叶斌律师

【导读】

莫某绑架、敲诈勒索二审案,辩护律师找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二审予以改判并减刑三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莫某一审被萧山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莫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

【案件焦点】

莫某是否构成累犯;犯罪情节是否严重。

【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在介入案件二审程序后,通过仔细研究原案卷材料及判决书之后,辩护律师发现,原判决中把被告人认定为累犯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其一,莫某不具备认定为累犯的要件,原审判决将莫某认定为累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不构成累犯。本案中,被告人莫某虽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是法律规定了除外情形,即前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除外。根据案卷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反映,莫某犯前罪之时尚属未成年人,只有十七周岁,未达十八周岁,这一事实有前罪判决书和莫某的出生证明、户口本等材料予以佐证,且在前罪的年龄上不存在争议,足以认定莫某在实施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莫某依法不能被认定为累犯,也就不能据此对莫某从重处罚。

其二,被告人莫某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是辅助作用,犯罪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程序,并存在多个从轻减轻情节,应对莫某从轻处罚。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在莫某绑架被害人过程中,其行为暴力程度明显较轻,并未使用严重恶劣的暴力行为,而且主动放掉被害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同时,在敲诈勒索行为中,莫某也未使用高强度的危险手段,其暴力手段明显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请求法庭对莫某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最后,杭州市中院撤销原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重新改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使得莫某成功减刑3年。

【个人心得】

本案的一审阶段,被告人莫某并未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案件,未有专业刑事律师为其辩护以及提供法律帮助,使得在案件的一审阶段,无法就被告人莫某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提出质疑,也使得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被错误认定为累犯。在一审结束后,被告人亲属找到辩护律师,就一审判决是否过重进行咨询。在判决书中,辩护律师就发现了行为人年纪尚轻,在累犯的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问题,随即通过查看材料,发现确实存在错误,便提出上诉。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指出一审这一严重错误,要求二审予以纠正,并予以改判。最后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莫某并不构成累犯,不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改判,成功减刑3年。可以说,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的介入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利的帮助,将法律错误适用的不利结果从当事人身上剥离,减刑3年。辩护律师通过此案例也体会到,在专业的法律问题上,律师及时介入用显得非常关键。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刑事领域,真的就是对当事人生命与自由的救护,我们不敢怠慢,只能勤勉尽责。